第三十条

有效

抗旱经费、补贴、物资和设备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补贴、物资、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