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开发水资源,加强控制性水源和其他蓄水、引水、提水、节水工程与设施的建设、改造,实施水库除险和加固清淤,扩大引黄等地表水利用工程的供水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