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措施,改善植被、涵养水源。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兴建雨水蓄集、利用工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