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措施,改善植被、涵养水源。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兴建雨水蓄集、利用工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