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第二章 科技资金投入第二十条已废止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股份制、合资、合作、建立基金等形式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向社会集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