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股份制、合资、合作、建立基金等形式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向社会集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