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独立科研事业单位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添置和更新重要仪器设备等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应单列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计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