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第二章 科技资金投入第十三条已废止政府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的下列行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一)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科研中试用房及设施的基本建设、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及用于实验性的零配件;(三)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享受国家政策减免的税费,必须全部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