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对境外组织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境外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