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流失或者场所损毁的,对保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