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补贴,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