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