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方面,可以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