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

(二)收购、置换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包括政府存量土地);

(五)城市、镇规划区内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六)依法围填江海、滩涂或者开垦整理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非商品住宅用地的使用性质调整为商业或者商品住宅经营性用地的,经依法批准并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土地,可以依法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