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土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