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土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