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