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筹集土地储备资金,并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但不得用于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