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资金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