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置换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开发和管理等工作。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二)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四)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