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置换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开发和管理等工作。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二)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

(四)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