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第二十一条有效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储备成本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但因土地储备成本审核测算等工作未完成不能在三十日内拨付的,可以先期预拨,待审核测算结束后按实结算。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