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储备成本拨付给土地储备机构;但因土地储备成本审核测算等工作未完成不能在三十日内拨付的,可以先期预拨,待审核测算结束后按实结算。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