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第十七条有效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看护、管养;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