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可以实行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分开报批、分类招标、分步实施的运作模式。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