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和供应第十八条有效储备土地经过开发具备供应条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地。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