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储备土地经过开发具备供应条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地。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