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土地存在他项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合同前依法解除他项权,或者取得他项权人同意并承诺在收到价款后依法优先偿还他项权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