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签订收购合同,约定收购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清理、土地移交等事宜。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财政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委托不少于两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储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现状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收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