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吸引投资和人才的户籍迁入条件,并根据经营年限、经营业绩等情况对外来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实行优惠的落户政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