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出境审批或者其他行政许可、审核、鉴定等手续时,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出具意见即可受理或者办理的事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具意见后亦应当予以受理或者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