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每2年办理1次验照。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私营企业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每2年办理1次年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年检或者验照的,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