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政府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