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在境外投资,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外汇管理机构申请购买外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境外投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对需要申请援外合资合作基金或者有关境外中长期贷款贴息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其申报,并协助其办理出口退税、涉外保险等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