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鼓励、扶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发、培育名牌产品,创立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及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的产品,经申请认定为发明专利新产品和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