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辅导、信用担保、技术创新、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扶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采取资金支持、创业扶持等促进措施时,应当公开、透明,平等地对待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