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三条已废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对外贸易、获取信息、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