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

境内外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设立信用担保企业或者机构,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

商会、协会可以成立为其会员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