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二条已废止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分流下岗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开办私营企业、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其档案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原单位代管,工龄连续计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