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经营第十条已废止政府有关部门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和实施其他许可及进行年审、年检或者验照、验证时,不得设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外的前置审批条件或者其他附加条件,不得收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