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经营第九条已废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注册时,对于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行业和项目,可以不限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