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