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县人民政府在编制主体功能规划时,应按照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将全县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及要求。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