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县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水务、建设、卫生、旅游、工商、宣传、司法、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