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