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生产或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