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