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辖区内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定点生产经营,严禁非法排放污染物。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新建屠宰厂,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