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村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农业污染。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农药、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草地、林地、湿地、水源涵养地以及非指定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及生活、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