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村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农业污染。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农药、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草地、林地、湿地、水源涵养地以及非指定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水、废渣及生活、建筑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