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辖区内新建项目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同时符合辖区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源按年度进行达标考核。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