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等教育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审核高等学校办学规模;(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五)指导、督促高等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