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等教育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审核高等学校办学规模;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指导、督促高等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