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政府、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应保证办学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办学经费足额及时到位。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向高等学校核拨维修、维护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