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高等学校可以通过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与企业事业单位合作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联合攻关、开展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科技人员、教师到企业事业单位兼职等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

高等学校开展前款规定的社会服务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