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高等学校应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学校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帮助其完成学业。对残疾学生的体育课成绩要求应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