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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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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第十四条

已修改

高等学校应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高等学校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帮助其完成学业。对残疾学生的体育课成绩要求应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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